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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樁用於太陽能底座,作為太陽能板下強大的支撐,艾亞天宇希望推動綠能,推動基樁使用,讓施工簡化,也讓成本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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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生產,不惜成本聘請當地SGS到廠勘驗,氯離子及水泥抗壓等,做最嚴峻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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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亞天宇生產基樁為耐打擊基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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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 Public Information

01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建設
108-03-27

日期:108-03-27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建設
一、前言

鑑於全球正處在能源轉型的關鍵時代,綠色能源將是未來驅動經濟發展的新引擎,為提升我國能源自主,新興綠能產業,逐步逹成非核家園目標,政府已於105年10月27日通過「5+2」創新產業之一的「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方案」,以國內綠色需求為基礎,引進國內外大型投資,增加優質就業並帶動我國綠能科技及產業躍升。

為加速綠能產業發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建設部分,將於4年(106-110年)內分3期共投入207.85億元特別預算,其中第1期(106年9月至107年12月)已編列80億元,補足未來綠能發展所需的基礎建設、技術驗證等缺口,希望建構能源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與創新,打造台灣成為亞洲綠能產業發展的重要據點。

二、綠能建設的4大主軸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綠能建設,是以兼顧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為目標,以節能、儲能、創能及系統整合為4大主軸推動,預計於114年可帶動1.8兆元的民間投資:

(一)智慧新節能:
推動低壓智慧電表建置,106年開始布建第一波20萬戶,109年完成100萬戶,113年完成300萬戶。再結合時間電價,讓用戶能依自己的用電習慣,參與適合的時間電價方案,響應節能,舒緩尖峰負載,擴大智慧電表效益。預計106至113年可創造國內產值413億元。

(二)太陽光電:
我國太陽電池具全球產業競爭力,惟仍缺乏大型模組組裝廠,為健全整體產業鏈,政府透過模組可靠度研發平台,於105年7月至107年6月間推動「太陽光電技術平台2年計畫」,協助產業開發高效率、低成本元件技術,並因應我國特殊場域設置太陽光電(如水域環境)模組及系統之可靠性與安全性,提升國內案場性能以及產業整體競爭力。另為加速我國太能再生能源發電量,亦於上述期間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新增同意備案量2.163 GW(GW為電力單位,即10億瓦),達成1.52 GW短期目標,並藉此計畫成功經驗,逐步達成至114年太陽光電累積設置20 GW(地面17 GW及屋頂3 GW)之長期目標

(三)風力發電:
讓台灣風場成為具國際競爭力風場,建置風電發展所需水下基礎及重件碼頭,如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及台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至114年風力發電累積設置量目標為6.7 GW(陸域1.2 GW +離岸5.5 GW)。

(四)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
以建構創新綠能產業生態系為目標,如建置綠能科技產業化技術驗證平台、區域性儲能設備技術示範驗證計畫,帶動我國綠能產業之發展;另推動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中心,以健全我綠色金融機制,為我國發展再生能源產業開拓國際市場之利基。

三、綠能建設的預期效益

(一)能源轉型方面:
強化能源安全,落實再生能源配比占20%之願景,創新綠色經濟,促進環境永續及社會公平。

(二)產業方面:
將台灣打造為亞洲綠能產業發展的重要據點,並於5至10年內於全球綠能產業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結語

因應綠色經濟時代的來臨,政府推動綠能建設,希望完備我國綠能發展基礎建設,達成非核家園能源轉型並帶動產業創新,同時吸引國際頂尖廠商來台投資,結合本地具潛力的廠商,共同成立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團隊,藉此有效提升我國產業未來競爭力,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02
全力衝刺太陽光電
108-10-29

一、 前言

為兼顧能源安全、綠色經濟及環境永續,政府將綠能產業列為「5+2」產業創新計畫之一,行政院並於105年10月27日通過推動方案,致力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其中又以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占66.3%最高,規劃明確目標與推動路徑:短期目標(至109年)裝置容量6.5 GW(GW為電量單位,即10億瓦),長期目標(至114年)為20 GW。

政府於105年7月啟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透過設置典範、健全法令、簡化行政程序等策略,至107年12月累積設置1.7 GW,超越1.52 GW的計畫目標,已厚植基礎,成功帶動設置。為承先啟後,全力衝刺太陽光電,再推動「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藉由擴大建立示範案例與專案,將我國土地與建築物空間作最有效率的規劃利用,同時透過地方政府協力擴大設置能量並即時解決設置障礙,如期達成短期目標後,行穩致遠達成中長期目標。

二、 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奠定長期推動之制度化基礎

■ 計畫目標及效益:至107年累積太陽光電設置容量2.8 GW,108及109年將分別新增1.5 GW、2.2 GW,可達成109年累積設置6.5 GW目標。屆時每年發電量可達46億度電,供應132萬戶家庭,每年減碳246萬公噸,帶動投資2,200億元、2萬2千個就業機會。

■ 3大主軸—建立示範,帶動設置能量

1. 產業園區擴大推動屋頂型光電:媒合地方資源及落實法規,擴大推動產業屋頂型。含經濟部所屬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技部所轄科學園區,除新設園區規範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外,亦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裝置容量,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2. 農、漁、畜電互利共生:農電與漁電透過示範案場擴大推廣地面型光電,包括利用台糖土地建立農電示範專區、在台南、嘉義建立漁電專區示範;畜電共生則鼓勵畜牧設施屋頂加設光電設施,預計每年新增120 MW(MW為電量單位,即百萬瓦)。

3. 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中央協助地方政府人力和經費,由地方政府成立專責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如屏東縣的東港、林邊、佳冬、枋寮等4鄉鎮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耕作,政府已擇定活化為「光電專區」,規劃2年設置800 MW;另台南市規劃屋頂及可供變更使用土地,每年設置150 MW。

三、 中長期持續優化環境,擴大應用策略

持續厚植基礎、完善設置環境,有效提升屋頂型及地面型設置能量,逐步達成長期目標,推動重點如下:

■ 地面型推動專案: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以兼顧生態、景觀及環境為原則,於非生態敏感地區採複合式利用推動,創造土地多元利用價值。由各土地主管機關滾動式盤點,共同積極推動;同時建立「以地建線」及「循線找地」模式,擴大設置能量。

■ 產業園區擴大設置太陽光電:採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PV-ESCO)模式,由各產業園區管理機關強化宣導、積極媒合園區廠家及營運商。園區廠家不用負擔設置成本,只需出租屋頂,由PV-ESCO業者負責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修繕、融資及後續營運維護,園區廠家並可依約收取租金或分享售電利潤。
■ 營造發展太陽光電環境

1. 精進太陽光電設置法規:修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2. 規劃太陽光電設置熱區所需之電力網:台電公司配合114年太陽光電設置目標之併網需求,整體評估及規劃太陽光電設置熱區所需之電力網,持續強化電力網建設、提升行政效率。

3. 建立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提供設置諮詢、轉介服務,並協助排除設置障礙。

4. 落實跨部會合作:擴大盤點各部會可複合式利用土地及評估設置可行性,同時建立副首長綠能推動平台,解決設置障礙。

四、 配套措施

■ 訂定《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提供線路與併聯、宣導推動補助費用,鼓勵各直轄市、縣市結合在地社區特色,推動太陽光電陽光社區建置,塑造太陽光電輔助供電之群聚應用示範。

■ 訂定《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針對太陽光電作為頂蓋、帷幕等與建築整合之示範應用,補助與台電進行線路併聯之相關費用。

■ 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因應大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量逐步擴大,訂定規劃設置太陽光電時,應充分衡量對國土、生態及景觀等影響之原則,供設置者及管理機關依循。

■ 各部會擴大盤點土地:各專案土地主管機關以土地多功能利用、不影響原有土地用途為原則,滾動式檢討可釋出之土地,並明確化可供開發業者依循之設置規範,積極整合及推動設置,已盤點可設置土地3.17萬公頃。

■ 發展及推動PV-ESCO出租屋頂商業模式:設置者只需出租屋頂即可依約分享利潤,由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者負責設置、修繕、融資及營運維護,已有19個縣市投入公有屋頂出租設置。

■ 推動銀行投入太陽光電設置融資業務:已有25家國內銀行投入相關業務,其中9家訂有太陽光電設置融資專案,6家租賃及3家農會提供多元融資方案。

■ 推動多元資金來源:已有4家創投投資太陽光電系統業者、7家保險公司,以直接投資或合資成立子公司方式參與國內電廠的投資。

■ 加強太陽光電金融人才培訓:已開辦21班「太陽光電金融業務人才培訓專班」,累計培育超過877人,涵蓋銀行、證券、投顧、信保及基層金融等金融種子尖兵投入。

五、 結語

奠基於「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短期成功經驗,政府將持續透過推動「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提前於109年達成屋頂型3 GW目標;並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下,加速推動地面型專案,期於114年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達到20 GW的目標,逐步實現我國能源轉型、促進能源多元化及自主供應,及達成環境永續發展的願景。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03
以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為主力 發展我國再生能源
105-11-11

為統籌規劃國家能源政策,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於今(30)日召開第2次委員會議,召集人吳政忠政務委員表示,目前我國再生能源以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為主要發展項目,經濟部已提出「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2025年設置目標量太陽光電為20 GW、離岸風電為3 GW;「綠能科技產業推動方案」則希望發展綠能的同時,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國際在台投資及就業人口,使我國於能源轉型過程中,兼顧能源安全、綠色經濟及環境永續,穩健具體地落實政府推動再生能源及非核家園的目標。

吳政委指出,能源政策的形成是群眾智慧的集體展現,希望未來各部會於能源、減碳政策的推動,導入公民力量,與在地住民、長期關心的公民團體等利害關係者充分溝通,讓政策執行更加順暢,並加速政策執行效率。

本次會議由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報告近期能源相關業務的推動情形,並由科技部、經濟部分別報告「綠能科技產業推動方案」及「強化再生能源設置之推動策略」。

行政院指出,目前能源及減碳辦公室重點業務包含供電、節電、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綠能科學城、空污防制暨溫室氣體減量、非核家園及能源發展綱領等專案,其中「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科技產業推動方案」、「電業法」修正案及「智慧電表推動規劃」已陸續於行政院會通過,其他包含風電、節能、能源發展綱領修正等議題現正積極研議中。

會中,經濟部並針對我國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困難點及排除方式、政策配套等提出說明,以確保完成我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目標。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04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
104-12-09

1.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預力混凝土基樁採用錘擊式施作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
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預力混凝土基樁準備工作、施工方法、檢驗及現場品質管理等相
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 02496 章-基樁載重試驗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CNS 2602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
(3)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4)CNS 3332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
(5)CNS 8695 預力混凝土用硬鋼線
(6)CNS 9272 預力混凝土用鋼筋
(7)CNS 10137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
(8)CNS 12460 基樁軸向靜壓載重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1143樁軸向靜載重壓力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得併整體施工計畫)
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概要、材料廠商預力相關設備、施工機具種類
、規格、數量及廠牌、運輸、施工方法、打樁順序、異常處理、工
程預定進度、施工紀錄表格及施工圖等必要事項。
1.5.3 廠商資料
產品技術文件及合格證明文件。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基樁需養護完成並達規定之強度,始可搬運,搬運前應確認基樁無
傷痕及裂紋。
1.6.2 基樁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
時應避免構件遭受撞擊。
1.6.3 基樁儲存場所應整理水平、堅實及排水良好之地面,基樁支承點下
墊以枕木以利後續吊裝作業。

2.產品
2.1 購置之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須符合CNS 2602規定。
2.1.1 混凝土:應依CNS 3090規定。
2.1.2 鋼材:
(1)鋼線或鋼絞線應依CNS 3332規定。
(2)預力混凝土鋼筋應依CNS 9272規定。
(3)預力混凝土用硬鋼線應依CNS 8695規定。
(4)鋼筋應依CNS 560規定。

3.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載重試驗
設計圖或契約規定需要試樁時,廠商應依第 02496章規定辦理基樁
載重試驗。
3.1.2 打樁設備
預力混凝土基樁得使用柴油打樁機、液壓錘打樁機、氣錘打樁機、
自由落錘打樁機施打,樁錘之選用應與樁長、樁徑及土質情況相配
合,並應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具。
3.1.3 基樁施工前須先調查樁位處有無障礙物或埋設物,如有應先予清除
或依監造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打樁
(1)基樁打設不得影響附近結構物安全。
(2)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依CNS 10137規定辦理。
(3)基樁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與圖樣施工,若基樁因施工不良以致
超出設計樁位,因而產生樁帽與基礎鋼筋不相吻合或基樁之上方
結構承載力不平衡之後果,應依本章3.2.13辦理。
(4)打樁前,應將樁錘先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體三
者之軸線須在同一直線上,樁頭應以承墊保護。在打樁作業期間
,承墊須維持良好情況,承墊應套住樁之頂部,並需套入樁頂下
10 cm以上。樁錘(Hammer)與樁蓋(Cap)及樁蓋與樁之間所用
墊層(Cushion)應採用硬木(Hard Wood)等稍具彈性、耐打且
能傳力之緩衝材料,以保護基樁。
(5)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吊樁以二點吊法為原則。
(6)打樁時須記錄每公尺錘擊次數,並記錄最後30cm施打情形(包括
錘重、錘落高度、每次沉陷量及反彈量等),每支樁施打,應作
成完整紀錄。
3.2.2 承載力與貫入深度
(1)基樁應打至不低於設計承載力或貫入指定樁尖高程,若未達設計
承載力或貫入指定樁尖高程,廠商則應重新檢核提出改善辦法,
經監造工程司核可後辦理接樁、截樁或補樁工作。
(2)承載力之決定:若設計圖說未規定公式時,打入之樁其承載力可
依下列公式決定
Wp
A.Q=16.667WrH÷(S+0.254──)
Wr
(此公式適合於單衝程空氣,以及開口型式柴油機打樁設備)

Wp
B.Q=16.667H(Wr+A×P)÷(S+0.254──)
Wr
Wp
或 Q=16.667E÷(S+0.254──)
Wr
(此公式適合於雙衝程空氣,以及閉口型式之柴油機打樁設備
)。
Wp
上列公式中,當 Wp<Wr 時,採用 ──=1
Wr
上列公式各代號為:
Q=當錘垂直打入時,樁之安全容許承載力(ton)
Wr=打擊部分之樁錘重量(ton)
Wp=樁之重量(ton)
H=落距(m)
A=活塞面積(㎡)
P=樁錘圓筒內空氣之平均有效壓力(ton/㎡)
E=打擊部分之樁錘能量(ton-m/每打一次)
S=空氣或柴油機錘繼續打擊至最後5cm之每次平均貫入深度(㎝
/每打一次)
3.2.3 依據設計按實際斷面所算得之承載力,當打擊最後 5次平均貫入量
小於2.5mm/次,或經核算打擊所致應力有損及樁體之虞時,於徵得
監造工程司同意後使用預鑽孔或沖樁法,或使用重錘以低速撞擊,
惟打樁之機具有損及樁體之虞時,則不准使用。
如採用各種方法均不能達到設計深度時,應由監造工程司視當時情
況作合理決定,廠商未經指示不得擅自截樁或作不符設計圖說之任
何處理,否則應負一切不良後果之責。
3.2.4 預鑽孔
為獲得指定之貫入深度,經監造工程司同意使用必需之鑽掘設備,
所鑽掘之樁孔不得大於樁徑。在不損及樁體之原則下,基樁應充分
打入,使安置在堅固之地層,並達需要之承載力。
3.2.5 沖樁:打樁使用沖樁(Jetting Piles)須徵得監造工程司同意。
使用沖樁法時,沖樁之長度,不得超過樁長一半(即樁長前半段)
,其餘樁長,仍用錘擊法施打。
3.2.6 引樁:打樁使用引樁(Followers) 或水中用錘打樁之施工方法,
應經監造工程司同意,廠商宜儘量製造較長之樁,以避免使用引樁
或水中打樁。引樁應於該樁之樁頂打至地表面時立即進行,不得俟
整個基礎基樁全部打至地表面再一起引樁。
3.2.7 地下障礙:施工時,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無法打至
預定深度時,應即報請監造工程司決定處理之方式。每支基樁打設
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特殊事故中途停止時,應報請監造工程司同
意,並列入紀錄。
3.2.8 接樁:接樁應預為設計,先行製樁接頭,下樁打入後將上樁接置於
下樁上,接頭處須依CNS 2602及設計圖說規定辦理,並須平整密合
。樁上下應連成直線,不得有彎曲現象。如發現下樁己傾斜惟尚在
許可差範圍內,則上樁亦須隨之同一傾斜,打樁隨之斜打務使打擊
方向與基樁延伸一致。為維持打樁作業不中斷,接樁工作應儘速進
行,如預測可能遇雨時,應事先預作適當防護措施,俾能繼續焊接
作業。
3.2.9 截樁:基樁若以正常方式打樁仍無法達到設計深度且經檢核承載力
已達設計承載力時,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及監造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截樁。
3.2.10 樁頭處理:樁頭與基礎之結構連接,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3.2.11 凡已打好之樁因打鄰樁或其他原因而上升者,皆須重行打下,使
達規定深度。
3.2.12 基樁打妥後,澆置基礎混凝土前,各樁間因打樁而擠出之土壤,
廠商應清除至正確高度。
3.2.13 樁打至設計圖說所示標高以下者,廠商應按監造工程司指示,將
樁接長或將基礎之基腳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基腳內。
如因打樁不當致樁身毀損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時,依下列方式擇一
改正:
(1)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使用較長者。
(2)在該損壞之樁或打入不適當位置之樁旁另行補樁。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基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標準 │檢驗頻率 │
├──────┼───────┼───────────────┤
│外徑尺度長度│設計圖說及CNS │一、樁數未達50支由廠商提出合格│
│ │2602規定 │ 檢驗報告,得免以檢驗。 │
├──────┼───────┤二、50至100支檢 1組,超過100支│
│抗彎強度試驗│設計圖說及CNS │ ,每100支檢驗1組。 │
│ │2602規定 │三、餘數達50支以上(含)加做 1│
│ │ │ 組,未達50支時,併前 1組檢│
│ │ │ 驗。 │
│ │ │四、每組檢驗2支,如其中1支不合│
│ │ │ 格,則再檢驗4支,該4支如全│
│ │ │ 部合格,則剔除原不合格之基│
│ │ │ 樁外其餘基樁視為合格;如該│
│ │ │ 4支再有1支以上不合支以上不│
│ │ │ 合格,則該批基樁視為不合格│
│ │ │ 。 │
└──────┴───────┴───────────────┘
3.3.2 許可差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夯打完成後垂直度偏差不得大於 1/50,
偏心差不得超過15cm,高程差不得大於5cm。未符規定者,依 3.2.
13規定辦理。

4.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公尺」、「支」或其他單位計量,所稱長度指以樁頂
至樁底計算,廢樁不予計量。(若依本章 3.2.9辦理截樁者,其長
度仍以截樁前之長度計量)
4.1.2 基樁載重試驗以「處」計量,補充鑽探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4.1.3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依契約規定項目計
量。
4.1.4 因施工不當所需一切改正措施,其超出原設計之各工項數量均不予
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
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樁位定位、提供
製樁、打樁、接樁、引樁、沖樁、截樁、樁頭處理及其他為完成本
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基樁載重試驗及補充鑽探之費用另計。
4.2.3 基樁施工時須於打樁前先探查樁位處有無障礙物,如有障礙物應先
清除,此項工作,除特殊情況外,不另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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